合同纠纷
房屋交易不交吉则不能收回
房屋交易不交吉则不能收回 房屋租赁关系由于在房改前已存在交易时不交吉---1.由于该房屋当年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并无确定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而且购买房屋产权也只不过70年.因1987年回迁---2007年也刚好20年. 2.原租客最后签订租赁合同1992年6月1日---1995年5月31日,1995年房改后,虽无签订租赁合同,但原住客每月按15.64元交租,一直交到2007年12月,则原住客可居住到死---这样有法律依据吗? --- 居住到死--私人房产无期限租赁--无期限强租有理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爱莲居(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09-03-18 14: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