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时遇拆迁,房屋管理部门是否可以以此为由拒绝变更房屋产权证?
房屋管理部门不可以拒绝变更房产证,房屋产权证变更是房屋所有权人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章关于不动产变更的相应规定,所有权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真实意愿变更房屋产权证明,并且根据物权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登记机构“应当履行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的责任。所以办理一般的房屋变更产权登记只要具备: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地名委员会或公安部门变更情况证明(原件)
(3)产权人姓名更改的,提交当地派出所证明以及登报声明的资料(原件)
(4)登记机构认可的房产测绘资料(原件)
(5)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 复印件)
在分家析产的情况下办理的,还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分家析产协议书》、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公证书》、产权人及共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携带所有材料,到当地房管部门办理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