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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开垦的荒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吗?依据法律条款?

村民开垦的荒地村集体有权收回吗?依据法律条款? 某村有一块洼地(荒地),1966年-1980年被该村二队村民开垦、种植玉米、甜菜等,后因收成不好,放弃耕种。1984年被该村六队村民王某开垦种植玉米,四年后投资10万元改为渔池,形成水面70多亩,由于效益不好,2000年又投入2万元,把鱼池改成旱田,进行耕种。2005年被村集体以该地是二队集体所有收回,按黑龙江省17号文,补给二队农民。2008年未被征用。
现六队村民王某要土地补偿,是否合法,依据什么?
村委会2005年收回土地的做法对吗?有什么法律依据?
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LL(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09-03-17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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