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这件事贪污的罪名成立吗?
这件事贪污的罪名成立吗? 朋友在一集体企业任职,2000年前经他手通过正常手续调入了几名挂名保工龄的职工。2006年4月,企业所处地段被政府征用,加之企业已停产多年,职工代表大会决定企业解散,人员做买断安置。考虑到以前调入的几名挂名保工龄的职工利益,安置时也就一并做了安置。由于这几人都是有点背景的熟关系,所以在办手续时我朋友就开玩笑地说:你们可捡了个便宜,的拿出点儿钱答谢我们一下。这几人也就欣然同意,在办理公证时按照全额签署了公证书,具体办事的财务人员也就按这几人答应的答谢费留下了。此事的当事人一直未提出异议。至今年7月朋友被举报有犯罪嫌疑,查无其他证据,就对这几人的调入问题深入调查,办案人员通过一些手段是被询问人说出了上述情由。检察机关便以贪污的罪名对朋友做了收审处理,(这事发生在朋友手术后几天的恢复期期间,且不允许保释)请教老师:所涉及的上述钱款是私人财产还是公共财物?贪污罪成立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南山闲人(青海-西宁)
提问时间:2008-09-12 1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