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这个官司怎么打?
这个官司怎么打? 本人于2008年2月26日到()参加工作,月工资450元,每天工作24小时,隔日休24小时(门卫),每月实际工作时间24×15=360小时。于2009年3月10日被无故辞退。以上情况属实。
我在网上找了些资料整理了一下,请帮我看看有问题么
一、工资太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黑龙江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劳社发[2007]102号,关于调整黑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绥化市区为460元/月。
二、超时工作。每月多上193.36小时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工作小时数为20.83天×8小时=166.64小时。超出360-166.64=193.36小时
三、无故辞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人要求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460(最低工资标准)÷174(月计薪天数×8小时)=2.64元/小时
加班费193.36×2.64元/小时=510.47每月×1.5倍(加班)×12月=9188.46元
五天法定假日工资()2.64元×5天×24小时×3倍=950.4
可以得出我每月应该获得460元(最低工资标准)+765.7(加班费)=1225.7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1225.7×11+950.4)×2=28866.2-950.4(五天加班费)
共计人民币27915.8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7915.8+460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p747……(黑龙江-绥化)
提问时间:2009-03-17 0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