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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未签劳动合同,随时走人,依据何在(深圳)?

未签劳动合同,随时走人,依据何在(深圳)? 我是08年5月进入这家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承诺三个月试用期后薪水为4200元,而事实上现在却一直只同意支付3800元。
这样就没办法做下去了,在这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我可不可以随时走人。法律依据在哪里?
如果可以,我需要注意一些什么?
请律师们指点,随后可能还会涉及到赔偿事务的处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有问题(广东)
提问时间:2009-03-16 16:56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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