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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今天我去公安局自首,做了笔录,有疑问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今天我去公安局自首,做了笔录,有疑问 我是写了涉黄的小说,小说虽已删除,但有其他人转载。

请问“传播淫秽物品罪”司法解释中的点击数,是只算个人发表的原地址的涉黄小说的点击数,还是包括其他人转载的涉黄小说的点击数。

如果包括其他人转载到别的地方的点击数,那我肯定完蛋了。

有没有律师能解答一下,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诸子渊(湖北-鄂州)
提问时间:2014-07-21 20:46
已有6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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