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出租车转让所引起的优先购买权案件
出租车转让所引起的优先购买权案件 [ 标签:出租车转让,股份,合伙人 ]
甲、乙共同出资各50%合伙购买出租车,甲要求转让50%的股份,乙当时口头同意转让并介绍丙受让该车的50%股份。(甲与丙有转让协议书但协议书上没有乙方签名.车辆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是挂靠公司的名称.经营权证是甲方的名字.转让时丙没有给经营权过户)转让后乙与丙各自经营该车一年多。由于出租车价格上涨,甲与乙合谋以乙方的优先购买权颠倒事实.推翻转让协议.并向丙提出:要较大的金额给他们才能和解,不然就进行民事诉讼推翻转让协议.以当时转让的价格收回该车股份。丙没有答应,所以这一事件进行了法律诉讼。
开庭审理时甲是被告.乙是原告.丙是笫三人,请求事项是被告未经同意擅自转让股份给笫三人,请依法追究被告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在同等条件下原告有优先购买权.请宣告购车协议无效。庭审时放在法官办公室开庭(因为某种原因),是用简易程序;举证时原告举出未过户的经营权证和原告与被告的前合伙协议书.(协议书上并没有不准转让条款和违约责任)。被告保持沉默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人举出与被告的转让协议书并举出与原告合伙经营一年多的事实证据.(证据有笫三人为该车交纳的违反道路行驶处罚单、经营所须交纳的税收和费用、保险发票、该车的修车记录和工作时间记录.)还有未经原告和被告同意情况下的私自关于该案件的事实录音(录音记录了该车股份转让时原告知晓并事实放弃了购买该车的股份)法官看到第三人的证据时犹如视而不见,明确表示录音不起证据作用.并不耐烦的意思表明希望尽快结束庭审,(说法庭还有案子,这么一个简易程序浪费了这么多时间.其实就3个多小时)此案就这样庭审终结.没有宣判,法官说几个月之内宣判。
几天之后笫三人找到该法官询问为什么自已的证据没有用,法官解释说:没有原告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或在股份转让协议上签名.你的证据不起效果,录音是传票下达之后才录的.再说没有当事人同意是无效的,法官说这个案子宣判吃亏的是你(指第三人),叫你调解你又不肯.你就看着办吧。笫三人考虑了之后,无耐.只能叫法官通知当事人调解,法官只通知了原告.没有通知被告。当原告到场后商定了调解事项.笫三人支付了原告一定金额,法官没有制作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只是通知原告制作撤诉申请书并按撤诉处理,根据当事人意愿制作了该车的合股协议书,裁定撤诉的裁定书是当场发下的,被告没有到场是按邮寄方式.就这样结束了调解也终结了案件。当被告收到裁定书时因为原告没有分成金额给被告,所以又找到第三人以某种方式又得到了所畏“合法的敲诈”金额.至此这件事情才结束。
这件事引起了广大出租车司机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有人认为丙软弱无能.任人欺负,法律上得不到支持那就私下跟甲、乙来硬的,大不了就同归于尽。有人认为甲、乙跟法官串通、所以得不到公正的处理,应该找法院领导或者申请再审。有人认为甲、乙托熟人有当官的撑腰,找法院领导、上诉、申请再审、都是没有用的,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远离他们。本人很同情丙的遭遇,丙如案板上的猪肉任人宰割;并对他的不懂法律感到痛心,当今法律即使不用“同归于尽”也能很好的解决问题,只是要选择好另一种途径。在此希望互联网上的社会各界爱心人士看到此文章后能够给予无私的帮助,不吝赐教、多多提些建议将终身感激。
.请问:1.法官对此案件调解是否不公正?庭审时是否偏袒对方?
2.第三人能否在再审期限内申请再审,理由是什么?
3.原告与笫三人各自经营一年多后.是否原告还有优先购买权?
4.录音在传票下达之后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录音是否不能作为证据?
5.事实证据摆在面前.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声明或原告的签名.证据是否毫无价值?
6.本案的笫三人是否能确定为法律规定的善意笫三人?
7.机动车是动产.是否以交付为物权的转移?如果要以登记为物权的转移.那么转让或者不转让所有权的登记证书都是挂靠公司的名称,根本不要所有权重新登记。经营权证登记是一个人的名字,合股的出租车怎能登记两个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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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159884……(江西-鹰潭)
提问时间:2010-11-23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