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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单位要行使优先购买权 2004年,单位分给我舅舅一套成本价住房,当时由于我舅舅没有钱买这房子,我觉得好不容易有次机会千万不能浪费这个名额,于是与舅舅协商,舅舅同意把房卖给我,于是我们在2004年12月14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房款为12万元,由我付清。2005年8月我舅舅与单位又签了一份《房屋合同》,合同中规定了在同等条件下,单位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同年拿到房产证,房产证写明为成本价购房,房主写的是舅舅的名字。2010年5月,我舅舅提出要收回房屋,我家不同意,于是舅舅让单位把我和舅舅都告到法院,单位起诉的原由为以舅舅的名义骗取单位的房屋,舅舅私自把房屋卖给我们,而没有经过单位,是非法交易,单位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另诉我们之间签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una_1……(北京)
提问时间:2010-09-06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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