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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求助!高校新进博士的违约问题!!

求助!高校新进博士的违约问题!! 我是2013年毕业的海外留学博士,2014年5月份与山东一所省属高校(高校A)校方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规定:
  1. 服务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但6个月的试用期包含在这5年服务期之内。
  2. 若在服务期内离职,赔偿违约金(每少服务一年赔偿5000元)。
  3. 此合同是高校A(甲方)与我本人(乙方)签订的双方合同,甲方签字人为人事处领导而非法人代表。
  
  现有机会去非本省的一所211高校(高校B,非北上广地区)任教,所以想离开高校A到高校B工作。

  请问:
  1. 根据合同,现在本人属于在高校A的试用期阶段,是否可以不用赔偿违约金直接离开?
  2. 因为不是高校A法人直接签字,所以此双方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如果不行的话,是否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最大限度的降低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dbswkf……(山东-临沂)
提问时间:2014-07-13 1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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