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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王新泽案二审裁定以刑事附带民事为由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却不以附带民事立案,民事部分也不再审理,最终侵害了原告王新泽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24日,原告王新泽、尚坷与骆金生和南阳市金德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南阳市金德成房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所谓的骆金生位于南阳市中心医院家属院的一套房屋,并交纳了6500元定金,骆金生和经纪公司的经办人均在收条上签字,并加盖了经纪公司的公章。因该房屋所有权不属于骆金生,导致交房未果。王新泽、尚坷以骆金生和经纪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宛城区法院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购房款(注:该判决是正确的)。经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主办法官孙建章明确告诉原告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让在刑事案中附带民事,并于2010年4月1日作出二审裁定,将该案发还重审。一审法院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为由而不予立案受理,原告无奈只得以经纪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立案,一审法院又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让原告找上级法院,原告又找二审立案,二审法院也不予立案,致使原告权益得不到保护。
2010年11月15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特别关注栏目中刊登了《买房子找中介,您找对了么》的文章,该报道的案例与原告的案件相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而宛城区法院和南阳市中级法院却使原告的诉讼石沉大海,没有地方受理,试问:同一案件,同一法律制度,却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这究竟说明了什么?其中猫腻明眼人一看便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苦闷的老人(河南)
提问时间:2010-11-20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