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二审发还不再审   二审裁定成空文

王新泽案二审裁定以刑事附带民事为由发还重审,一审法院却不以附带民事立案,民事部分也不再审理,最终侵害了原告王新泽的合法权益。
2009年6月24日,原告王新泽、尚坷与骆金生和南阳市金德成房产经纪公司签订了《南阳市金德成房产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购买所谓的骆金生位于南阳市中心医院家属院的一套房屋,并交纳了6500元定金,骆金生和经纪公司的经办人均在收条上签字,并加盖了经纪公司的公章。因该房屋所有权不属于骆金生,导致交房未果。王新泽、尚坷以骆金生和经纪公司为共同被告,向宛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宛城区法院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6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二被告连带返还购房款(注:该判决是正确的)。经纪公司不服该判决,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主办法官孙建章明确告诉原告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让在刑事案中附带民事,并于2010年4月1日作出二审裁定,将该案发还重审。一审法院以法释[2000]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为由而不予立案受理,原告无奈只得以经纪公司为被告向一审法院立案,一审法院又以“一事不再理”为由不予立案,让原告找上级法院,原告又找二审立案,二审法院也不予立案,致使原告权益得不到保护。
2010年11月15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特别关注栏目中刊登了《买房子找中介,您找对了么》的文章,该报道的案例与原告的案件相同,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而宛城区法院和南阳市中级法院却使原告的诉讼石沉大海,没有地方受理,试问:同一案件,同一法律制度,却出现截然不同的两种结果,这究竟说明了什么?其中猫腻明眼人一看便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苦闷的老人(河南)
提问时间:2010-11-20 11:55
已有0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