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人身伤害的赔偿及道歉
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故意人身伤害的赔偿及道歉 6月7日,XX县规划建设执法大队到我父亲所承包的民房原址重建,以手续不全为由进行拆除,态度蛮横,我父亲便上前与其理论,争执。以其中队长为首的四名执法人员便对我父亲进行殴打,指示眼部和鼻部部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随后便报警。下午去了打人的单位,其相关领导拒绝承认打人事实。过了10天左右,派出所以打人者为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为由,不进行治安管理处罚。也说明不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便不闻不闻。打人者单位也拒绝承认打人事情。随后找到XX县副县长,她要求公安机关,执法大队,和我们区政府协调处理此事。公安机关还是以打人者属于行政执法人员不予受案。打人单位还是不承认打人事实。区政府说他们调节不了,没有执法权。最后找到执法大队,相关负责人同意协商解决此事。但是不承认打人,不赔礼道歉。治疗的医疗等费用由我们区政府协调解决。但是我们区政府说,她们没有义务和责任支付这笔费用。所以,也没用调解成功。到现在为止已经一个月过去了,至今没有相关单位出来给一个说法。 我想请问家里人该怎样进行下一步。
补充:派出所有人证的口供笔记,有两个县长签字要求处理此事的文件,有医院诊断结果,有法医鉴定结果,有很多当时在场的证人。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她们不受理此案的文字材料,还有公安机关对此案的案情调查(和事实有很大出入,里面没有直接说明执法大队殴打我父亲,而是说在追赶过程中致使我父亲受伤)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55765……(河南-信阳)
提问时间:2014-07-08 2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