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厂股东委托会计从信用社贷款归股东使用,没有履行协议归还信用社贷款及利息,欺骗了会计,是否构成欺诈罪
如果一开始他们主观上就是欺骗,利用会计将财产占为私有的话,那么构成诈骗罪。如果开始他们确实想归还贷款,但是后来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归还的话,那么你们之间属于民事纠纷。由于在信用社借款人是会计,也就是说责任主体是会计,因此信用社只会找会计归还贷款,你们之间的委托协议不能对抗信用社,会计归还后可向三人追偿。具体细节可电话联系,或到山东雁震律师事务所(德城区法院南邻三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