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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有商场,将副食部租给了庄先生,但经营不好时他跑了,曾经给他送过货的人,将我们告到了法庭,

我们是一家国有商场,将副食部租给了庄先生,但经营不好时他跑了,曾经给他送过货的人,将我们告到了法庭, 我们是一家国有商场,将副食部租给了庄先生,但经营不好时他跑了,曾经给他送过货的人,将我们告到了法庭,要求我们替庄偿还货款,但送货单已经超出了两年,而且签字的人不是我们的职工,您说这种情况,我们能胜诉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ePk8339(北京)
提问时间:2010-11-18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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