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自愿辞职被当作解雇处理,不予开具离职证明
自愿辞职被当作解雇处理,不予开具离职证明 08年8月开始至12月在一家私营企业任职,试用期为六个月,我在试用期内跟经理打电话提出辞职,提交人事部。之后领工资的时候曾想办理离职手续又因经理不在无法办理,09年1月份回家过春节,之后回去找工作,需要上一家单位的离职证明,联系上一家单位的时候才知道公司有规定“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不给出具离职证明”,请问我应该跟原来的公司如何交涉?
我明明是自己辞职的,但公司因为其人事规章制度“两日内不办理离职手续就当做除名(开除)处理”算我开除,这样合法吗?请问我应如何去交涉?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ongte……(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09-03-10 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