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款分配方案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 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 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 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 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等集方案;
(五) 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 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 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 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根据以上规定,分配方案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否则就属于违法行为。你们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不符合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