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义下,法院是否支
房改房带有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性,带有“人身”色彩,房改房的出售对象为单位职工,且在出售给购买方时结合了职工的职务、工龄、等因素以低于市场价出售给购房者。且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