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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盗窃数额巨大,不过介于年满十六岁不满十八岁会轻判,有案例如下:
两少年正值花季却合伙盗窃,数额巨大被判管制后悔不迭。10月8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谢某(未成年人,1994年出生)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若干。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8日晚21时许,被告人谢某与张某(未满16岁)商量决定到该市渝水区良山镇路南海利便利店去偷钱,由张某以购买物品为由引开在小店看守的小孩,谢某负责盗窃钱包。二人到良山镇路南海利便利店,张某上前以购买电池为由,引开了店内看守的小孩,被告人谢某趁机将放在柜子上的两个钱包偷走。后二人直接坐车到新余市区,包内现金10600元。4月26日,被告人谢某主动到新余市公安局良山分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并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一审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得现金10600元,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其犯罪时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犯罪,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