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
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工伤治疗是2013年1月份。
现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浙高法民一〔2014〕7号中规定的:十六、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如何承担?
答: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了工伤保险,劳动者工伤医疗费超出社保基金报销目录范围的费用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超出目录范围的费用经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的除外。(没有说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实行的是雇主责任原则,在工伤保险方面雇主承担了许多责任和义务。所以,若符合该款规定导致劳动者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相关费用时,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医疗费。
现在此部分费用到底应该由谁承担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oco20……(浙江-宁波)
提问时间:2014-06-1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