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辞职和培训费用的问题
你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律师认为不需赔偿。
你好,没有约定,不成立赔偿问题,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即可,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专项培训、服务期限约定的,一般不用交违约金
你好,协商不成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可以申请仲裁
你好,可以仲裁。如有疑问,请及时追问。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出发,应当不用向单位支付赔偿金。
没有约定服务期限的,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没有违约问题,就不存在赔偿问题。
若回答对你有用,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