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放弃优先购买权,开发商向小区外出售有产权的停车位有依据吗?
《物权法》颁布以前一些地方法规及部门规章对小区内车库车位进行了一些探索性的规定。《物权法》是中国大陆首次以法律的高度规定了小区内车库车位的权属,填补了我国立法的空白,结束了小区汽车车库车位没有所有权法律依据的历史。该法第74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现实中很难操作。比如规定建设区划内车库车位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对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没有具体规定,是同等条件下业主有优先购买权或租赁权,或是无条件的优先权,会引起不同的理解和纷争。地方立法机关及有关政府部门在一些地方法规和部门规章中对《物权法》有关车库车位制度的补充和完善。其中《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