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江苏乡镇企业改制为公司后乡镇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否计算连续工龄
江苏乡镇企业改制为公司后乡镇职工在改制前的工作年限可否计算连续工龄 我是1983年进入原属于南京某乡镇水泥厂的,1998年原企业通过改制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现公司因未能换到水泥生产许可证不能继续生产经营而与全体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在终止合同的补偿协议中,公司单方面提出只按公司成立后的工作年限给予补偿金计算,不认同职工在公司成立前已经实际工作年限,区劳动仲裁部门也以苏高法审委[2004]4号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对职工提出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问题仲裁要求不予受理,特请教法律专家:公司及区劳动仲裁部门的给出上述理由是否合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邱贤猛(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4-05-30 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