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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假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做假 你好,请问,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甲方的身份证在甲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给乙方,让乙方冒用。这公职人员将受到什么刑事责任吗?
案例:
甲于2007年,因事故身亡,并已离婚,留下一对未成年孩子,甲亲人就找派出所要消掉甲的户口,好更改甲的孩子的监护人。但派出所提出甲的身份证一直在使用当中,不能消掉,通过多次的查找,查找到是甲本村的某个干部职务之便,通过不正当交易,将甲的身份改给另一个村的村民乙,请问这要付什么刑事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文少04(广东-汕头)
提问时间:2014-05-29 22:41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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