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申诉人下一步应该如何申诉
申诉人下一步应该如何申诉 一九七一年文革期间有对夫妇,(男方三七年参加革命,解放后南下干部)被市革委会、军管小组以贪污罪判刑死刑,妻子判处十年徒刑(一审终审)!公判会后男方押赴刑场执行枪决,女方(连抓带判四天时间),带着最大十三岁、最小刚满周岁六个孩子前去服刑。服刑十年,期满后,女方和孩子因不服判,请律师帮助申诉至今。八六年中共中央落实政策,三明市法院复查此案,男方维持死刑判决,女方十年徒刑改判免刑,(一审终审)!女方和孩子继续申诉。经二十四个部门批转申诉材料,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O一一年以没有提出新证为由,书面通知驳回申诉,该又向省高院提出申诉,但至今没有答复。最高院网上申诉信访平台,要求申诉人根据现行刑诉法及再审申诉立案规定,在网络平台软件设计项目,逐项填写,不符合规定,就无法进行下一步内容的填写!例如:此案属于文革期间砸烂公检法,市革委会、军管组判处的一审终审案件,没有判决书的编号,一审终审,罪犯也没有上诉权利。现在你非要他的案件编号,原审法院,不是强人所难吗!申诉人又要求是直系亲属或者律师,这符合法律规定吗?原审一审终审、八六年复查改判还是一审终审,没有上诉权利!现在要求申诉人必须提供省高院的法律手续,才能在最高院网上信访申诉平台立案,这样做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又如何能及时对基层法院进行监督?复查文革期间判处的死刑案件,不按照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的补充意见》的通知中办法(1986)6号文件精神处理,反而要求申诉人按照刑事诉讼法提供无罪证据?按照我省落实政策要求,调查取证应有组织进行,不容许个人进行取证!现在的法官反而要求申诉人自己提供无罪证据,这种做法合适吗?按照现行的法律,是无罪推定原则,不能用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要求申诉人提供无罪证据,省高院不答复,最高院又不接待,请大师帮助分析出出主意!下一步申诉人应该如何进行!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lwt28……(山西-晋中)
提问时间:2014-05-29 2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