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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对方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派出所的处理公平吗?

我和对方各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派出所的处理公平吗? 本人系退休人员,与老伴均为知青(支青)。由于前任局长作弊,我失去了购买政府安排的经济适用房的机会(文件上是我的名字)。导致在当地生活工作50多年,退休后无容身之地,自1999年直至退休后我一直在认证中心闲置房借住(其中有10平方米是单位同意的)。
   10月20日,派出所3个警察传唤了我。说是故意损坏财产,单位的局长执意要给我治安拘留。这是怎么一回事啊?不就是敲破了一个茶杯一个烟灰缸吗?再说也是认证中心违法在先呀!事情是这样的。
       去年8月上旬老伴患病住院手术,接下来化放疗,内分泌治疗,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除了给老伴报销治疗费,退管会活动及单位有事来,我大部分时间在上海儿子处照顾患病的老伴。5月底来报销医药费,我发现单位同意我居住的房子,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被人撬进在搞装修。我的家具被堆进一间隔开的小屋里,横七竖八乱七八糟,衣服被用作抹布,扫把也丢在床上,茶几玻璃面板破碎。
    返回上海后我给单位两位副局长发了一个短信。“我没有房子退休后仍住在办公室,我和老伴户口还在区政府。昨天发现我居住堆放家具杂物的地方门锁被撬进,我无法知道少了东西没有?(后来发现动用了我用来装修的杉木方料、三夹板等木料,少了斧头等木工工具)房子不是我的通知一声总是可以的。通知我以后,我可以来处理。否则再撬锁,把东西扔出去还来得及。要我搬,我不搬还可起诉。你们这样才显得有人性化有法制观念。” 
       老伴单位重阳节后退休人员要体检。为了能有一个让病人休息的处所,国庆节前的9月27日,(我从上海来案发地收拾了一下屋子,弄一个地方煮饭。老伴来住可不能像我一个人随随便便好凑合,快餐吃吃。她是一个重病人得好好买一点菜煮给她吃,保证一定的营养。再说她是靠服中药维持身体的抵抗力的,每天还得煎中药,一大包的中药得用一个四五升的砂罐才能煎。) 在此之前灶台是放在客厅会议桌上的,但客厅现在又开小食堂了。看了一下只有走廊上可以摆一个燃气灶,通道还是不小的。把写字台搬出来用作灶台,另外把几个单人沙发搬了出来。以便腾出地方住人。认证中心主任见到后叫来了分管局长,要我把这些东西搬掉。可是没有地方好搬。9月30日上午主任贴出了告知,要我当天搬掉,否则做无主处理。由于已经买了当天中午的返程票急于赶火车,实在没有时间再挪动这些东西。
        10月14日晚上,我和老伴到案发地后发现走廊上的燃气灶等物品包括摆放在室内的液化气瓶都不知去向。当天由于没有地方熬中药,老伴第一次断了中药,(一共中断15天)。没有燃气灶,烧菜不方便,我和老伴大都是吃的快餐。老伴患癌症,化放疗后靠中药调理和营养。中断了中药调理和营养的缺失致使她时而便秘时而腹泻,头晕胸闷,全身无力,疼痛,行走困难。以上这一切,让我很光火。
     次日,(10月15日)我到认证中心交涉,要求归还财产。主任先是否认有这件事,再是说已经处理掉了。我当场指出,我们这样做是违法的,不出具任何手续,作无主处理后也没有告知认领。(在这个过程中我先后敲破了一个茶杯和一个烟灰缸)
      “作无主处理”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只有相应的行政执法机构才有这个权限。显然,认证中心无权对我的私有财产作“无主处理”。我曾就此向局多位领导反映,要求归还被“查扣”的财产,但都不予理睬。
     10月20日派出所传唤了我,说损坏了财物。我说是认证中心主任违法在先,派出所说那是组织行为,你是自然人,按治安条列可以拘留你。那天,我按派出所的指点,去局长处求情。局长要我搬出现在住的房子,不搬出就不调解,就送我去坐拘留,并且暗示:治安拘留会影响到退休待遇。结果,为了让对方能同意调解,我违心向对方道歉,被迫在写有限定时间搬出的调解书上签了名。赔偿了700元钱(对方伪造了桌面的损害程度)。调解后等对方走了,我看着带病一直陪着的老伴,伤心的嚎啕大哭。 “我们实在没有地方搬啊!”,“借用警力,赶我们走,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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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刧后遇生(上海)
提问时间:2010-11-10 0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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