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购房人2001年11月16日与开发商成都汇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第十二条内容为:“甲方将商品房交付给乙方后,应协助乙方在18个月内到房屋产权监理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权属登记的,甲方按合同总额的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房屋于2002年11月18日交付使用,2006年6月12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至今未取得国土使用证书。
2008年4月23日起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办理国土证及支付违约金。一审判决全部胜诉,其中诉讼时效认定为:因办理国土证是以取得产权证为前提,故办理国土证的违约应从产权证取得后才开始,诉讼时效也从此时开始。
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民终字2999号,中院却以国土证办理诉讼时效也应以合同中约定交房后18个月开始计算,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判决仅支持办理国土证请求,违约金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区别仅在于对诉讼时效的认定。
开发商收取了办理国土证费用的,本案一、二审均认定开发商有义务为购房人办理国土使用证,也认定至今未能及时办理国土证是因为开发商将大国土证抵押,开发商违约是事实。
购房人认为,本案开发商的违约是指未能及时提交完整正确的资料到国土主管部门,以办理购房人的国土证分户手续。按政策办理国土证的前提是已经取得产权证,即产权证取得前,提交办理国土证资料的条件不满足,该项义务还不成立不可能取履行,违约当然也不可能,违约都不可能,诉讼时效也不能开始计算。反过来,如果真从交房后18个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则意味着,在产权证办理前,购房人就可以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去完成一件还不具备完成条件的办理国土证的任务,这显然是荒唐的。
二审判决书只字不提办理国土证的前提是已经取得产权证,片面理解办理国土证的违约时间为交房后18个月,这时产权证都还没办理,何来国土证办理违约,不能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请问法院这样的判法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永远快乐(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08-09-11 01: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