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约定11月8日下午4点开 庭,到下午5点原告还没有到庭,被告应该如何做?
约定11月8日下午4点开 庭,到下午5点原告还没有到庭,被告应该如何做? 答辩状
被告:蔡连娣,女,19。。年。月27日出生,家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东山头原种场泾南村。组。
原告:武汉朝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童毅,职务:总经理,注册地武汉市江岸区云林街31号A座806室。
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答复:
一. 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
原告提出的与被告人签订的劳务协议没有原告的盖章,也没有得到被告的手印确认;
二. 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依据:
被告于2008年6月进入原告所在项目部万科物业从事保洁工作,被告于2010年2月14日在下班的途中被武汉公交线路207撞伤,在武汉市第十一人民医院经过一个月的治疗,于2010年3月19日出院。经过湖北省诚信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被告人需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90天,护理时间为伤后30天。
被告人在上述治疗期间,原告无故将被告人除名,另外:原告也没有和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之规定,被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为此,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根据武汉市东西湖区劳动争议委员会的东劳仲裁字〔2010〕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另外:原告提出与被告签订的劳务协议没有得到被告的盖章确认而且该协议没有原告的签字盖章,此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有关证据:
1. 工资卡流水账(43674228712902....9)及原告出具并盖章的2009年11月到2010年1月被告在原告供职其中三个月的工资收入证明;
2. 员工工号牌(0119号)复印件;
3. 东劳仲裁字〔2010〕第179号仲裁裁决书正本;
4. 证人(胡建设、方文安)及书面证明(胡美荣、邹金兰);
5. 湖北省诚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鄂诚信红会签字〔2010〕第036号。
6. 劳务协议(无原告签字盖章和被告盖章确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与原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此致
答辩人:蔡连娣
二0一0年十一月七日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wh黑珍珠(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11-08 1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