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这样的宣判是否合理?
这样的宣判是否合理? 2008年10月家里做简单装修,贴房屋外壁的瓷砖。面积仅200多个平方.经朋友介绍请了一个小的施工队,当时在介绍人面前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任何事故不与我方负责。
施工当天凌晨5点多,包工头带人来到家里。结果大清早爸爸起床就听施工方说其中一烧火师傅从三楼拿递跳板摔伤。并在我方没有通知我方的情况下将伤者送至医院。
3天后完工,爸爸与该施工队结款并开有收据。谁料事隔一年后,伤者将爸爸告到法院,要求爸爸赔偿她的医疗费用,休养费用共计3万左右。伤者出示法院的为一份9级伤残坚定和一份汉阳某医院的诊断书。但无任何相关住院医疗凭据。
法院审理后判处爸爸为连带责任,需要支付20%的费用。但我通过有关咨询,我方应该属于无责任过失。请问法院这样的判处是否合理?事隔一年余久才找上门,更何况当时我方对伤者根本就没有任何认识。真伪无从判定,会不会有根本不是在我家摔伤而赖到我家这样的假设?我家住青菱,根据就近就医的道理,他伤的如此重不在附一去诊治而去汉阳
根本就不合理不是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木木木槿(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0-11-07 2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