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我加工产品的人出事故,我是否有责任
您好,其实这种关系在实务中非常复杂,您可以尽量说明对方与您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这样,您就无需承担责任。
加工承揽合同,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其标的是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做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2)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3)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同时承揽事项的完成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故不得随意交由他人进行。4)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
所谓雇佣合同(劳务合同),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劳务合同(雇佣合同)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特征:1)雇佣关系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劳动为标的,雇主为其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至于工作成果则不是合同的标的;2)雇员的工作不具有独立性。他一般以雇主的设备、技术为依托而工作,受雇主的指挥管理;3)雇佣关系中所从事的事项范围比较广,包括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各项劳务活动,活动技术含量比较低,受雇用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的风险由雇主承担。
通过对两者概念的分析,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为:(1)雇佣合同是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承揽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承担,而雇佣合同履行中所生风险由接受劳务的雇佣人承担。(3)承揽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雇佣合同的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要受雇佣人的支配,在完成工作中要听从雇佣人的安排、指挥。
在实践中为了准确区分二者,当事人双方就承揽与雇佣发生争议时,可以综合分析下列因素,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予以认定:(1)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2)是否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3)是定期给付劳动报酬还是一次性结算劳动报酬;(4)是继续性提供劳务,还是一次性提供工作成果;(5)当事人一方所提供的劳动是其独立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还是构成合同相对方的业务或者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如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务是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
劳务合同(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最大区别就在风险承担上。在诉讼中,受害方只有主张劳务合同成立才有利于充分维护其合法权益。
1、合同形式的选择 承揽合同是诺成、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任意选择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因为书面式合同形式有较强的证据力,在发生纠纷时,便于取证;而口头合同的证据力较差,在发生纠纷时不易证明合同的存在及相关内容,双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得到确切的证据,常常因无据可查而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虽然比较复杂,但通过书面文字可以使双方权利、义务更加明确、详尽、具体、肯定地表示出来,这不仅仅大大加强了签约双方的责任心,敦促各方恪守合同同,而且一旦发生纠纷,书面承揽合同也以成为可信的书证,成为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正确裁决案件的重要根据,因此,当事人应尽量采取书面形式签订合同,虽说书面形式有可能会减少缔约的机会,但与可能引发违约而造成了损失,甚至不得不提起诉讼的后果相比,仍然是微不足道的。当然,对那些能够即时清结的承揽合同,比如少量的复印、修理、快速扩充等,自无订立书面合同的必要。
2、报酬条款的订立报酬条款是承揽合同非常重要的条款,报酬支付的方式、时间对合同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影响甚巨。 对定作人而言,付款时间越晚越符合其利益,他可以借此约束箝制承揽人,进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甚至要求获得后续服务。
相对而言,承揽人却希望尽早获取报酬,最好的支付方式是在合同订立后即付款,至少也要分阶段或分期付款,这样不至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于非常被动的境况。因此,在签订承揽合同时,无论定作人还是承揽人,都十分关注报酬条款的签订,当然,报酬条款的最终确定不仅仅取决于各方的谈判能力,更取决于双方的实力对比及市场因素,在当今的市场经济中,相对而言,定作人的优势是较为明显的。
可以要求雇主要承担责任 的
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属于承揽关系。
你没有责任的
雇主要承担责任
您好,你与其关系是劳务关系。如果其身亡您有过错,则要承担与您过错相当的责任,如果无过错则不用承担责任。供您参考。
你有责任,你能证明对方有过错的,可以减少你的责任
如果是你雇佣的工人,因工死亡,雇主承担责任。
雇员在工作中出现伤亡,雇主要承担责任
如果他是具有相应质资的,你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要担责。
如果其具有相应的资质那么你们属于承揽关系你无须承担责任,
你好,你所讲的情况下,你不须要承担责任.因为你们是加工承揽关系.
个人认为你不承担责任。
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加工承揽关系,你不需要承担责任,支付加工费是你的唯一义务,除非你要求对方加工的产品或者提供的原材料存在安全隐患,造成对方伤害。
你的这种情况是与对方建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你如果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责任的。
能被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且没有指示等过错,你不应该承担责任。
您需要承担过错责任。建议积极协商解决。
如果是承揽合同关系,则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你们是承揽合同关系,你无责任,由加工人承担责任。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有一批货物需要加工,另有人承揽了该加工业务,那么你们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你不应当承担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此,从你的描述来看,该加工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从以上的规定来看,如果你对该承揽合同中定做、指示存在过失,那么你应当存在责任,如果对方有加工相应的资质,那么你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4、如果对方没有相应的加工资质,那么你应当在选任的过失的范围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的分担比例应当为对方七,你三。
5、通过以上分析,如果你并不存在任何过失,那么你对对方死亡的后果不应当承担责任,充其量你给对方适当的补偿或者给予一定的道义上的帮助金。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本答案!!
你无需承担责任,因为你是主承揽关系,非劳动关系。
你们是加工承揽关系.不需要的承担责任
你们之间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不是雇佣关系,人员触电的确不幸,当你无责任,不应赔偿。对你最有力的证据是在他们租赁场地出事,这是关键,再就是你不负责他们工资,只是支付加工产品对价。
您好,据您所述,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首先要先确定你们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普通的劳务合同关系。在实践中,对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主要区别在于:(1)承揽合同以完成特定工作成果为标的,劳务关系合同以提供劳务过程为标的;(2)合同义务内容不同;(3)当事人之间的支配关系不同,劳务关系具有支配性,承揽关系具有自主性。
1.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承揽的工作的。如你所述,个人分析,你们应该是承揽关系。
在承揽合同中,除非定作人有定作、指示和选任上的过失,否则不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承揽人在履行合约的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害属于合理风险之内,所谓合理风险是指合约履行过程中所应有的风险,可为当事人所预见。承认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有能力预见和判断在履约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据你所说,你当时不在现场指挥,由此可推定您不存在指示或选任上的过错,因此对承揽过程中出现的事故不承担民事责任。承揽人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触电伤亡,系其疏忽安全注意,责任应自负。你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2.劳务关系
劳务合同关系是单纯以提供劳务为主的合同关系,其标的是劳务,包括有偿劳务关系和无偿劳务关系。
依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接受劳务的一方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没有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而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适用方式一般是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被告主观上具有过错,否则不成立一般侵权责任。因此,即便是定做人有过错,也需有承揽人证明定做人存在主观过错。如若不能,接受劳务方,即定做人不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收集证据证明是承揽关系。您在选任上有过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您补充的内容,你们之间实质属于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履行承揽合同约定过程中发生伤害,在发包人不存在过错的情况喜下,发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要看你们之间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如果是前者,你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后者,则不需要承担。
你与加工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雇佣的工人伤亡与你无关,你无须承担责任。
根据你的描述,我个人认为你们构成承揽关系,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果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你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看双方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法律关系不同,承担责任不同。
原则上你没有责任,关键看证据情况,
加工承揽关系,对于其死亡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你好,如果你们之间是加工承揽关系,你是不承担责任的
你好:从你的叙述看,你和他的关系为加工承揽关系,只要你在他触电身亡的过程中没有过错,你 不要承担责任。
加工承揽关系,定做人没有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5-19 16:1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形成雇佣关系,要承担法律责任。
按您所说的,他是用自己的场地和工人,独立完成加工商品,您向他支付加工费,对吗?如果是这样的话,您应该没有责任的。
解答:
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首先需要确定您与对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是您有产品需要加工,委托给对方进行加工生产,对方按照您的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时,您向对方支付一定的报酬,如果你们之间是这样约定,则你们之间的属于承揽法律关系。您属于承揽法律关系中的定作人,对方属于承揽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您与对方之间属于承揽关系,根据上述规定,要看您委托的承揽方是否具有加工生产您交付的产品的资质,如果对方具备相关资质,并且您对对方触电死亡没有其他过错责任,则您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全部损失,但是如果您选任的承揽方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说明您在选任承担人上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按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要求定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您根据案情具体分析一下你们之间的法律关系,如果确实构成承揽法律关系,则参照以上解答,如果经分析你们之间不构成承揽关系,您可以继续追加补充问题。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我的补充: 2014-05-19 16:20
补充:
司法实践中,法官主要依据承揽关系和雇佣关系的区别来进行判断。
(1)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人身依附关系,雇主可以对雇员实行支配和干预,雇员在工作过程中必须听从雇主的指挥与安排,其提供劳务的时间和方式往往不能由自己决定,雇员的劳动是一种“从属式劳动”;而承揽关系中,写作人与承承揽人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有完全的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承揽人的劳动是一种“独立劳动”。
(2)两者的目的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向雇主提供的是劳务,以劳动本身为合同标的;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依据一定的专业技术,为定作人提供劳务,最终需要交付劳动成果。
(3)报酬给付不同
雇佣关系中,雇员报酬多按固定时间发放,雇员一般是定期按月或者按天来领取报酬,报酬一经确定后,即使雇员的工作未达到雇主所期望的结果,也必须支付雇员报酬。承揽关系中一般情况下承揽人是在完成任务、交付劳动成果后一次性领取报酬,或者按约定分几次给付报酬,并且如果承揽人提供的成果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定作人要可以不支付报酬。
(4)劳务专属性不同
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可以将承揽的工作部分交给第三人完成,也可以与他人合伙完成工作,还可以请帮手共同完成工作。而雇佣关系中,雇员一旦由雇主选定,非经雇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代为提供劳务。
您可以根据您上区别具体判断一下你们之间有关系。
一般不会有
承揽合同,你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
雇佣关系就要承担一定责任,非雇佣关系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你没有任何责任,你们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你可以不承担责任。
你的这种情况是与对方建立了加工承揽合同,双方是加工承揽关系,你如果没有过错是不用承担责任。
你们是承揽关系,如你定作人没有过错,可不负责任。
能把案件情况补充完整吗?以便为你详尽解答,你与他有什么关系,不是雇佣,加工承揽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你们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您不存在上述过失,则不需要承担责任。具体您需衡量您的情况,您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上述过失?如您对承揽人是否符合资质未进行审查等过失。
加工承揽关系,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你无责任。
这种关系应当是承揽关系,只要你没有对承揽工作存在指示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上法律依据建议你参考。
关键看你与他是什么法律关系,如果是加工承揽关系,你不承担责任。
你要承担责任
你们之间应当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你是定作人,对方是承揽人,一般情况下, 承揽人在履行加工承揽义务的过程中死亡,你作为定作人无需负责。
据你所述,你在承揽人死亡过程中并无过错,因此完全无需负责。
如果你与死者构成加工承揽关系,你没有责任;如果你们是雇佣关系,你需要承担责任。
你好,我是角律师。
按你的资料你们不属于雇佣关系,而属于承揽关系,如果不成在选任过错,也就是说你找的人是具备相应的资质,那你就不用承担责任,反之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了。
你不须要承担责任.因为你们是加工承揽关系.
你不需要承担责任,按照你的说法,你与他属于承揽合同关系,他受伤或死亡都由他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