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的担保是否有效?
债权人的主张对C公司是没有效的,C公司可以主张独立的经营权的,A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
您好,就您提供的情况,分析如下:
C公司法人在另一股东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以C公司名义出具借款担保的,违反了公司董事高管的忠实义务,即违反了《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若为A公司的债务,C公司私自担保的行为是无效的,只能向A公司追偿。
C公司应搜集证据,积极应诉,主张该担保行为无效。
您好,股份公司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就行表决。
显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章程规定不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也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您所说的情况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担保无效。债权人的主张是有效的。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该董事长以C公司的名义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为无效;因为该行为无效那么C公司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董事长的行为已经作为犯罪而受到应当受到的处罚,而且所借贷的金额作为其犯罪的依据和数额了,那么气借贷合同(主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犯罪而无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合同),那么其利用C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应当为无效担保合同,因此,C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建议积极应诉,利用法院的判决以及以上法律规定,积极展开辩论,说明C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的理由,而应当申请法院宣告A公司破产,而作为破产债权予以分割。并建议你们聘请律师为你们提供法律帮助。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答案!! 我的补充: 2014-05-14 16:58
4、你所提供的公司法规定是1993年公司法,而公司法经过修订,从2014年3月1日开始执行,从我所提供的法律规定即是修订后的公司法的规定。而且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即使到最后C公司承担了相应的债务,也可以向该法定代表人追偿,但是,这是最后的补救办法,而你应当辩论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5、而你所说的《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这属于董事长等管理人员超越职权的行为,而该法定代表人应当有该权利,但是得根据相应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决定,而没有经过讨论的,应当认定为个人行为,并且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都已经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已经成立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项罪名被判刑,已经认定该借款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是犯罪行为,所以,该借贷关系因违法而无效,那么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所以C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无效的
第一,担保是无效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对于合同无效与否,法院要主动审查的。也就是说,当债权人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有义务主动确认担保人是否在为其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果是,就应当提供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此约定。正如你的问题所述,“债权人在接受此类担保之时,必须向公司索要意志机关同意提供此类担保的决议文件,以此证明此类担保的提供决非董事、经理个人行为所致,以此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决定了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可以据此作出判决,1、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根据司法解释第四条,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你所问的问题很专业,仍有问题,可以联系我13521491230。
第一,担保是无效的。担保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债权人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时,债权人有义务主动确认担保人是否在为其自己的股东提供担保。如果是,就应当提供股东会的决议或者公司章程对此约定。正如你的问题所述,“债权人在接受此类担保之时,必须向公司索要意志机关同意提供此类担保的决议文件,以此证明此类担保的提供决非董事、经理个人行为所致,以此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担保合同无效,并不当然决定了担保人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第三、《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法院都已经认定该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违反强行法的规定,已经成立犯罪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数项罪名被判刑,已经认定该借款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而是犯罪行为,所以,该借贷关系因违法而无效,那么该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所以C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因此,该董事长以C公司的名义为A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应当为无效;因为该行为无效那么C公司就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董事长的行为已经作为犯罪而受到应当受到的处罚,而且所借贷的金额作为其犯罪的依据和数额了,那么气借贷合同(主合同)被法院认定为违法犯罪而无效(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借贷合同),那么其利用C公司名义的担保合同应当为无效担保合同,因此,C公司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担保的主合同无效,所以担保合同同样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