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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女职工三期期间被退回派遣公司的事宜~~

关于女职工三期期间被退回派遣公司的事宜~~ 我现在怀孕期间,当初是与劳务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来到现在的公司工作。现在的工作地点是总公司下属的一个办事处。现在,这个办事处即将于5月底结束营业(总公司没有结束营业)。
现在,公司和我谈,说会把我退回到劳务派遣公司,产假工资由社保照常支付,但是产假结束后的哺乳期,只给我按照当地最低工资进行支付,不知道这是否合法??
我看到:《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是不是就是说:派遣单位可以与女员工协商变更工作岗位,或经双方协商安排待岗。但变更工作岗位或待岗期间应按不低于女员工本人在职期间基本工资的标准支付工资,应至三期结束或女员工正常上班。 
我是否可以争取在哺乳期期间,原先的工资标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ppler……(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4-05-07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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