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赔偿》
〈二〉征占用国有林地林地补偿费补偿标准: 根据1999年12月10日省九届人大常委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中"征用其它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按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一半计算"的规定,即征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为该林地相邻同面积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执行,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减半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