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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法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界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中对于工作地点的界定是怎样的 我和公司的合同还没有到期,公司想和我提前解除合同。合同中写明的工作地点是鲁东,而我在公司的三年工作期间一直是在淄博。 

现在我不同意提前解除合同,公司就说要把我调到青岛工作。 

有如下几个问题: 
1. 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写鲁东,地点模糊不是具体的区域,是否有效? 2. 之前一直在淄博工作,而不是鲁东,现在又要调到青岛,是否属于公司擅自二次变更工作地点? 若公司据此和我接触合同,是否应给双倍赔偿? 
3. 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变相强行违反合同规定接触合同? 

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ong7……(山东-淄博)
提问时间:2014-04-30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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