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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承包期为长期林权证错误

林地承包期为长期林权证错误 本人1984年购买(本村第十二生产队)栗子场128亩荒山承包经营,于1994年与其补签《协议书》(附后),并经村委会、镇林业站、镇政府签章确认无异。协议约定:“此荒山无期限归乙方(本人)开发使用”,“除国家有政策变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改变此协议。”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村委会于2009年向本人颁发了县林业局制发的《林权证》。为此,本人多年来多经与相关方协商,要求履行约定承包期,但终因被申请方无理推托而长期不果。我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nbxgh(辽宁-本溪)
提问时间:2014-04-28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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