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事故责任权限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回答如下:
1、发生人身损害,首先要看发生事故的原因是什么,如您所述,如果发生事故的原因是由于大包方所致,应当由大包方来承担。至于您与大包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任何事故均由您方承担,这一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同时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据此,大包方与您签订的所有事故均由你方负责的条款是无效的,如果事故发生确因大包方引起,大包方同样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据您所述,你们公司将承包的工程又分包给小包工头,由他来完成,出事的工人是小包工头所请,那么责任应由小包工头来承担。
但是,由于你公司明知小包工头无资质,还将工程分包给他,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你们公司应当与小包工头共同承担责任,由于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意味着如果小包工头无力承担时,受伤的员工可以要求你们公司承担,你们公司代小包工头承担的部分,可以向小包工头追偿。
3、就本案来看,还是要看事故发生的原因,如果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实因为大包工方的原因所致,那么大包工方不能依据与你们签订的格式条款来排除责任,起诉到法院,如果法院认定大包工方承担全部责任,则你们无需赔偿,如果法院认定大包工方承担50%的责任,责你们公司和小包工头需要连带承担50%的责任,本案具体的承担多少责任,需要由法院来认定。
你们公司要提供证据证明将工程分包给了小包工头,可以将小包大头承认承包工程的谈话录音和以前与小包工头结算的账单作为证据来使用。
以上回复,如对您有帮助,敬请采纳;如有不解,请及时追问,或来电咨询,韩丽丽律师团队愿为您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这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我的补充: 2014-04-23 19:55
提示:尽快收集并固定证据!
约定无效,无资质用工,甲方负责。 我的补充: 2014-04-23 17:05
有资质乙方承担责任,按合同办理。
从合同而言显然你们不利,但是由于致害原因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那么可以让这第三人即总包来承担至少部分责任。
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必要时委托律师协助办理。
如果你是包工头,就由公司承担。
1、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龙门吊与墙体间的没有防护措施造成的”,你们没有责任;承包合同不能约束你们;2、如果有证据证明事故是“龙门吊与墙体间的没有防护措施”你们也是工作不小心掉下来(因为正常你们是不应该掉下来的),你们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发包方承担次要责任;3、如果认识不一致,可以由政府安全部门进行鉴定,认定仲裁事故的原因,按照原因确定责任;
甲方存在过错,甲方应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雇主担责
一、请问你们是公司还是自然人?
二、如果你们是自然人,那么该起案件由由业主、承包方(包含多层分包的包工头)承担连带责任。在业主、承包方之间,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三、如果你们是有资质的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的,由你方承担责任。
如有证据证明是大包的原因,可以向他们追偿。
如果甲方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而不受合同约定影响。
如你所述,造成事故的原因是龙门吊与墙体间没有防护措施,这是大包工的责任。所以此次事故应该由大包工负责。你们的合同中“乙方出现任何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事故的原因是龙门吊与墙体间没有防护措施,这是甲方的责任。合同中“乙方出现任何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负责”的条款是无效条款。
你方如有承包资质,与施工单位属于平等法律主体。你单位有义务为职工提供劳保措施,并对所招用工人发生的工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无义务为你单位职工的工伤事故负责,不存在责任划分的问题。能否以龙门吊与墙体间缺少防护措施为由向施工单位追偿,应以双方所签分包合同为依据。
你好,约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方有过错是要承担责任的。
你们是单位还是个人,并且还要看你们是否有资质,如果你们是个人承包的话作为伤者是可以将你们和公司一起作为被告的。虽然说出了任何事故都由你们负责,但这人协议如果违反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你们可以举证事故的原因是由谁造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