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经济仲裁

有关挪用公款罪

有关挪用公款罪 村出纳用“公款”私自购买了银行的保本型理财产品人民币200多万,购买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但该“公款”属于“非法收入”,“非法收入”就应该退还,如果这样,用这样的款项买了理财产品,该如何定性,会判挪用公款罪吗? (按道理说,没有构成挪用公款罪客体要件:公款;最少这涉嫌“非法收入”会否作为从轻处罚的因素?)

说明:
1. 该“公款”来源:镇政府牵头搞了一块开发区房屋建设的大型项目,涉案款项是该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由房屋开发商支付)、建房材料款(由购房业主预付),但该项目未得到有权审批的上级政府的审批,因此镇政府两年左右时间来,一直不接收该款项入财政收入内, 因此一直放在村里。因此我认为这些款项应属于“非法收入”。(我的这一判断正确吗?)
2. 村没有集体银行账户,但村指定在信用社和农行各开一个村出纳的个人账户作为村的集体账户 
3. 买理财产品用的是亲戚的身份证开设的银行账户(不是上面的特定账户),但账户的使用完全在村出纳的控制之下 (但似乎难以说是为了公家利益)
3. 理财收入(利息)和本金都在银行未取出来,目前村出纳在看守所,所以无法完成款项归还集体指定账户这一手续
4. 由于款项来源问题,涉案款项到目前为止还未同镇政府财务部清账结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w11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4-21 17:31
已有8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