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
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某国企与外企合资,成立了合资公司。该国企又用未进入合资公司的非经营性资产,改制成立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国企因需管理合资公司股份及承担历史遗留责任,至今仍然存在。该国企的法定代表人参加了改制,变更了全民身份,但被政府聘任为该国企的厂长(法定代表人),该厂长既是国企的厂长,同时又是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
国企与外企合资后,有许多国企人员没进合资公司,由于国企已没有生产条件,国企厂长以生产自救的理由,经上级同意使用了国企存留的资金购买设备及从事生产经营。后国企开始改制,利用未进入合资公司的非经营性存量资产(土地、房产)作价,作为国企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安置职工。职工用经济补偿金入股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完成后,许多职工辞职退股,国企厂长用国企资金,以其他人的名义,收购退股职工的股份。这部分股份全部留在了有限责任公司。后土地增值,三个公司高管和一个监事在其他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每人以原价购得股份15万到30万股不等。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困难时,国企厂长借用国企资金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进行周转,金额数百万,使用时间有6到8年。之后归还了全部资金,并计算了利息。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有限责任公司高管购得增值的股份,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anmin……(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4-11 1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