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
《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新证据,打破再审立案的时效障碍?
《鉴定报告》,能否作为新证据,打破再审立案的时效障碍? 我起诉A厂专利侵权,市高院改判侵权成立,此后A厂将技术与模具全部转让给B厂,B厂生产了和A厂一模一样的产品上市销售,我起诉B厂专利侵权,后市高院却维持原判。
为什么两件完全相同的侵权产品,市高院却作出截然相反的判决呢?究其原因,就是当时判决我胜诉的那位法官,后立即被领导派往美国深造,判决我败诉的是高院的另外一个法官。此后我申诉,后却又以种种理由内部撤案。我再次申诉,高院又以超过时效为由不受理。又过了几年,到美国深造的那位法官回国,被调任海事法院副院长,2010年,又被调任一中院副院长。而那个判决我败诉的法官,却到被告的律师事务所当高级顾问去了(一种变相的司法与律师勾结)。
目前我的一个朋友向我建议,将两件完全相同的产品送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所鉴定,然后凭《鉴定报告》,以新的证据为由再次向高院申诉,这样就可打破时效的法律障碍。但我有点吃不准这个主意可否行?万一行不通,司法鉴定费用不低,这个冤枉钱就不值得。那位律师能回答这个问题?
最后,请不要用;“到律师事务所详谈”这种丝毫未给出方向的回复。因为这样太盲目。 我60岁,上海市很大,跑一次不容易,时间也不允许。我要求先有解决问题的方向,然后往有可能成功的方向努力。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长宁区)
提问时间:2010-10-22 2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