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追讨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我(原告)2005年3月在渭南市首付30%.贷款7.5万卖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与被告(女)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男娃,因为家庭矛盾原告提起诉讼离婚2011年11月1日经经渭南市 临渭区人民法调解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考虑到孩子年幼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被告300元作为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3、原告2005年3月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其房屋贷款属原告个人贷款,原告给予被告30000元房屋折价款,当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同日被告搬离该房屋。 4、原告偿还被告借款6600元; 现困惑: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归被告掌控,判决时原告身无分文,法律文书生效后原被告私下达成商议:1、原告攒够偿还被告的36600元及时至的抚养费被告再搬离该房屋;2014年3月原告偿还被告36600元及两年半的抚养费告知被告45600元已到位,要求被告搬离该房屋,但被告决绝接纳现金并拒不搬离该房屋,强行占有房屋使用权;原告再次找到法院被告知:已超出法院强制执行两年期限时效;当原告再次起诉排除妨害却被法院告知:同样案件不能重复立案,拒绝立案。 请问:如何才能索回原告对房屋的所有权?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336091……(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4-03-19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