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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法院不受理的案件 我(原告)2005年3月在渭南市首付30%.贷款7.5万卖了一套商品房,2007年11月与被告(女)结婚,2008年8月生育一男娃,因为家庭矛盾原告起诉离婚2011年11月1日经经渭南市 临渭区人民法调解判决: 1、原、被告离婚。 2、考虑到孩子年幼抚养权归被告,原告每月支付被告300元作为抚养费,每半年支付一次; 3、原告2005年3月购买的商品房归原告所有,其房屋贷款属原告个人贷款,原告给予被告30000元房屋折价款,当年11月30日之前支付同日被告搬离该房屋。 4、原告偿还被告借款6600元; 现困惑:由于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济归被告掌控,原告身无分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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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336091……(陕西-渭南)
提问时间:2014-03-19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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