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签订了商铺租赁意向书,支付的意向金可否获赔偿
签订了商铺租赁意向书,支付的意向金可否获赔偿 本人作为个人向某物业公司租借该公司管理的娱乐城内三楼某商铺作棋牌室,该商铺现在已经在营业棋牌室,租约为四月份到期。该物业公司称租约到期后不与其续租,而改租给我继续经营。其原因是首先想改变该商铺的整体形象,其次是我们愿意支付一定的转让费。(该棋牌室现在的租户未支付转让费,现在的棋牌室里的部分设备为以前所留下)。该物业为了保证我们与其签约,才能向现有租户发解约通知书,所以要求我们 与其签订了租赁商铺意向书。
我们于3月6日于该物业公司签订了意向书,并交纳了5万元意向金。(意向书上的表述为:合同押金为60000元,本意向书签订时乙方即支付人民币50000元意向金,待签订正式合同后自动转为合同押金。另尾款10000元押金于签订正式合同时交纳。)另外意向书中还有一点表述为: 乙方在2014年3月21日前,且甲方已提供与现有商铺租赁方结束合同不再延续的文件,而未能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则乙方所付意向金不予退还。
现在碰到的问题是,甲方即该物业公司称现有的商铺租赁方想继续租用该商铺,并且也愿意支付一定的转让费(之前没付转让费),且费用比我们支付的高。所以将不与我们签订租赁合同而继续与他们签约,我们之前的意向金退还给我们。 我想问,我们这支付的意向金是否可以被认为支付该商铺的定金?在不与我们签约的情况下是否能得到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zhen……(上海-杨浦区)
提问时间:2014-03-18 1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