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是不是属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是不是属于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 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我请求公司为我补交在职期间的社保是不是属于以上第(二)条的情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PE3640(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10-14 1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