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单位中标施工标怎么处理
这是要按照行业标准处理的
该问题处理有两个法律关系 一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 设计单位已经实际完成了施工且质量合格 进度合理 业主方必须付全额的工程款 二 该设计单位违规操作 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由有监管权的机构对其进行监管处理
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上述规定是针对非设计施工总承包(即EPC)项目而言。因为参加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单位(或方案设计)对施工项目已经很熟悉(包括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和暗含的招标条件)。如果允许其投标,该设计单位就在投标方面有很大优势,这对未参加前期工作的投标人来说是不公平的。正如理解的上述规定只适用施工项目的招标,不适用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
如果是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即EPC)就不会存在上述问题,因为招标人向所有总承包项目的投标人,都提供相同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而在合同执行期总承包人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自行设计施工详图。所以不存在投标优势,不会造成不平等条件。也因此才允许做前期设计的单位参加设计施工总承包(即EPC)项目的投标。所以九部委编制的2007年版《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有关这方面的规定也是符合实际的。 我的补充: 2014-03-10 10:36
发生这种事情,招标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违规,处罚看具体情况,可能禁止一段时间投标,可能扣除企业信用评分等
原则上如果资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中标是无效的,
按照行业标准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