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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以下问题可附合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限制人身自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我所在的公司有一条不合理的规定,
1 就是上白班的员工在上午吃饭时间11:00-12:没有电子公文不能外出公司。员工在这一段时间内外出,被公司自订的厂规处罚。试问劳动合同约束劳动者在上班时间的行为,下班后员工是有自由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的啊!而且我国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广东省企业劳动职工权益保障规定》明确规定:保护职工的人身权利,不得限制职工的人身自由。在休息时间员工拥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企业不能因为员工行使了这些权利而实施任何处罚。这两部法律都有明确规定。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UE784……(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4-03-03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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