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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嘛?

用人单位未签劳动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嘛? 用人单位以情势变迁为由,当天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劳动者办清交接工作后立即离职。

依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四十条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
  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但劳动者具有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关系应当顺延至该情形消失。

目前这条是否还适用?有些人认为新法优于旧法,故旧法应当失效。可是现实中没有任何法令和通知说是此条例被废除了,我的理解是当旧法与新法可以做个对比,当在同一情况下发生有抵触有违背时,固然以新法为准。但是不代表新法可以完全替代旧法,或者说是旧法随着新法的推出就失效了。

请各位老师指点迷津。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ouls(上海-普陀区)
提问时间:2010-03-26 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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