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有没有失效?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有没有失效? 企业先与不与我订立劳动合同然后又与我订立无效合同,最后又不和我订立劳动合同,最后单方面违法辞退了我,此期间没有支付我加班工资、高温费和夜班津贴,
我是否可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一)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
(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我是否可以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要求支付我的加班工资、高温费和夜班津贴,同时支付加班工资、高温费和夜班津贴的25%的赔偿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有没有失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大爱无疆-江……(江苏-泰州)
提问时间:2014-02-27 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