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医院跟我签订的培训期间待遇合同是否无效?
医院跟我签订的培训期间待遇合同是否无效? 甲方:医院
乙方:我
为提高医务人员业务能力,促进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全面发展,经自愿报名,考试合格,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起参加“浙江省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至 年 月 日止,时间叁年。
培训期间待遇如下:
甲方:负责派出培训人员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社会保障金(单位部分)、公积金(单位部分)、住房补贴。
乙方:遵守校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不得随意请假、无故缺课、旷课,不断提高自己的医疗业务水平,学习结束后必须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在甲方工作必须满5年以上,甲方不承担乙方在学习培训期间发生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责任。
乙方违约责任:如有违反上述约定的,则每少服务1年,按每年5万元支付违约金;如未完成学业或没有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就终止劳动合同,除按前款支付违约金,其余按照有关用工协议。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另一份上报卫生局备案。
乙方:
日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c(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4-02-27 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