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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部门存在过错,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我们是普通的养老保险参保对象,2010年至2011年按国家养老保险政策,先后到汉川市刁汊养殖场劳动服务所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填写了《汉川市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登记表》,在“申办情况”一栏中注明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申报养老保险手续,养老保险费从1996年1月开始缴纳”,并加盖了“汉川市刁汊养殖场劳动保障服务所”公章;在“参保情况”一栏中注明了“该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缴纳年限从1996年1月起计算”,并加盖了“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公章,建立健全了参保人员档案;同时,我们按规定分别向刁汊湖劳动保障服务所交纳了相应的养老保险金。每人还领取了一本汉川市劳动保险局颁发的职工社会养老手册。此批次参保人员44人,合计缴纳养老保险金100多万元。且具体经办人为同一人某某(某某系汉川市刁汊养殖场指定具体负责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工作人员)
2013年12月,我们已到退休年龄。到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退休手续时,发现张某未将我们的养老保险金上缴到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帐户,市局不给我们办理退休手续。养殖场和市局把一切责任全部推到某某一个人身上。
我们认为:某某之所以能够贪污养老保险金,是因为管理存在漏洞。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和汉川市刁汊湖养殖场应该共同承担责任。主要理由是:
一、某某是汉川市刁汊湖养殖场党办副主任,受单位指定具体办理职工社保手续,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的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职务行为,某某所在单位负有监督之责。
二、汉川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在收到参保人员档案资料并在办理参保手续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应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收缴入帐,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该局既没有进行核查,也没有将参保资金到位情况反馈给参保人员,造成了参保人员实际已缴纳、养老保险档案记载也已缴纳,但实际帐户亏空的非正常情况,这是市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的。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陈贝凡(湖北-孝感)
提问时间:2014-02-25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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