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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可获多少经济补偿

公司辞退员工,员工可获多少经济补偿 律师您好,2012年2月1日公司与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聘用期为2012年2月1日至2013年2月1日(一年)。试用期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2月1日(三个月)。期满后2013年2月公司与我续签了1年合同至2014年2月1日。2014年2月18日正常上班,公司突然电话通知因岗位调整,从3月1日起,我不用再到公司上班,因我们公司的合同是1年1签,在3月1日之前,给我了10天时间办离职手续、找工作,只答应给我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对此我跟公司产生了分歧。
我查阅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工日(包括试用期)从2011年11月至2014年2月,我到公司工作已满2年零3个月。请问律师,我是不是应该获得2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而非合同一年一签,就发1个月的经济补偿呢。另外公司合同上签订的工资为2000元,而每月工资通过银行转账实发5000元(通过公司出纳私人账户转出)。请问律师,我获得的经济补偿基数应该以5000元作为基数还是2000元?因2月份正常在公司上班,正值上一个合同期满,而未新签订劳动合同,我属于合同期内维权吗?
另附:公司合同中关于解约条款:第15条,应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合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mhyp2……(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4-02-19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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