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关于不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问题
关于不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问题 1、请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此处的向人民法院起诉是向开发商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向行政部门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已经明确此处的诉讼是针对企业提出的。
第一条能否参照第二条向开发商提起诉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小1(山东-青岛)
提问时间:2010-10-09 21:58